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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产苗种药残抽检的通知

时间:2012-12-26 14:52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发布时间:2008-4-28 浏览量:3096 信息来源:农业部渔业局市场与加工处 [发文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发文文号]农办渔(2008)17号 [签发时间]2008年4月11日 [印发时间]2008年4月14日...
发布时间:2008-4-28             浏览量:3096             信息来源:农业部渔业局市场与加工处

[发文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发文文号]农办渔(2008)17号

[签发时间]2008年4月11日

[印发时间]2008年4月14日

  为落实《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加强水产苗种质量安全控制,从源头保证产品质量,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我局决定于今年5月至6月对辽宁等9个省份开展水产苗种药残专项抽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检省份

  辽宁、江苏、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省等9个省份。

  二、品种及检测指标

  (一)抽检品种:对虾、大黄鱼、斑点叉尾鮰、罗非鱼、鲈鱼、鳜鱼、河蟹、鲤鱼、草鱼、海参、鲍鱼等11个品种的苗种。

  (二)检测项目:罗非鱼检测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和甲基睾酮,其它品种检测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和氯霉素。

  三、抽检数量和检测单位

  每个省份抽检样本总量为10个~15个,由国家水产品监督检验中心等3家单位开展检测。具体抽检范围见附件1。

  四、抽查要求

  (一)各被抽查省份渔业主管部门应提前准备苗种生产企业名单,并与执行抽检任务的质检中心按照随机抽样的原则确定被抽样单位。选取的抽样单位要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当地苗种生产状况。

  (二)凡被确定的被检单位不得拒绝抽检,否则其产品按不合格论处,并由我部公告。抽样前,抽样人员应查验苗种生产单位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抽样时应完整填写抽样单(见附件2)。

  (三)本次水产苗种抽样费用为每个样品1000元,由质检中心直接拨付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后者应按抽检的苗种产品价值支付给被抽检单位。

  (四)各质检机构需按附件3和4的要求进行抽样、编号、样品处理、检测和判定检测结果。

  (五)各质检中心应按本通知规定的要求,按时报送总结报告,并填写检测结果汇总表。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监测结果总体概况;监测基本情况(包括监测的水产苗种品种、样品数量、监测地点分布等);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对策措施建议。监测结果汇总表格式见附件5~7。

  (六)本次抽检结果仅做决策参考,不作为执法依据。未经我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监测结果。

  五、时间安排

  (一)本次水产苗种抽检于2008年4月至6月进行,全部检测工作于6月底完成。具体抽检时间由各质检机构与各省渔业主管部门商定。

  (二)各质检中心于2008年6月20日前将抽查结果及总结报告、结果汇总表等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报送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进行汇总。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于7月1日前将汇总结果报我部渔业局。

  抽检过程中有关组织问题请与我部渔业局市场与加工处联系,有关技术问题请直接与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联系。

 

  渔业局市场与加工处联系人:郭云峰

  联系电话:(010)64192927、64192995(传真)

  电子邮件:Fishmarket@agri.gov.cn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联系人:马兵

  联系电话:(010)686732898(兼传真)

  电子邮件:skyzbb@vip.sina.com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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