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体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营口增殖实验站
地方规章
您现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规章 > 正文

2020年营口市养殖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0-11-30 14:42来源:营口市农业农村局网站 作者: 点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养殖业保险的意见》(辽牧发[2013]280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保险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债[2016]195号)文件精神,全面做好我市2020年度养殖业保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本方案长期有效。一、指导思想2020年养殖业保险继续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以各级财政提供保费补贴为引导,充分调动养殖户参保积极性,增强养殖业者抵御重大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养殖业保险的意见》(辽牧发[2013]280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保险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债[2016]195号)文件精神,全面做好我市2020年度养殖业保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本方案长期有效。

一、指导思想

2020年养殖业保险继续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以各级财政提供保费补贴为引导,充分调动养殖户参保积极性,增强养殖业者抵御重大动物疫情及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建立健全政府对畜牧业生产能力保护的长效机制,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按照完善保险补贴政策、规范保险运行机制、健全各项管理措施、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的工作思路,不断提升养殖业保险工作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推动全市养殖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投保对象、目标任务和承办机构选择

(一)投保对象

凡在营口地区从事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羊)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等。

(二)目标任务

经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测算上报,2020年全市养殖业保险保费预算总额897.8508万元,其中盖州市预算保费总额804.06万元;大石桥市预算保费总额34.5108万元;老边区预算保费总额57.6万元;鲅鱼圈区预算保费总额1.68万元。

(三)承办机构选择

为了更好地完成全市养殖业保险工作任务,调动各县(市)区养殖业保险工作积极性,养殖业保险工作继续由各县(市)区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及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辽宁保监局的各项政策规定,在省确定的范围内,从在我市开展养殖业保险业务的中国人保财险营口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3家保险公司,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定1-2家以上保险机构承担本区域内养殖业保险业务,选定的承保机构可以稳定3年。各县(市)区在确定保险机构时要确保及时完成养殖业保险工作目标任务,并将承保机构和承保区域及时报市养殖业领导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动物防疫科)备案。

三、养殖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

(一)各级财政补贴比例

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参加保险并已按规定足额缴纳应承担保费的养殖户给予财政保费补贴;县、市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实际到位后,省财政和中央财政再给与保费补贴。

育肥猪、能繁母猪、奶牛养殖保险保险金额分别为能繁母猪1500元/头,育肥猪800元/头,奶牛7000元/头;保险费率均为保险金额的6%;保费分别为能繁母猪90元/头,育肥猪48元/头,奶牛420元/头。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标准分别为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5%,市级财政补贴7.5%,县级财政补贴7.5%,养殖户承担20%(能繁母猪18元/头、育肥猪9.6元/头、奶牛84元/头)。

盖州市绒山羊养殖保险保险保额为800元/只,保险费费率为7.5%,保费60元/只。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标准分别为省级财政补贴30%,市级财政补贴20%,县级财政补贴20%,养殖户承担30%(18元/只)。

(二)当年补贴资金申请

1、申请材料

(1)各县承保机构要根据投保单制作保险台账,填制《     公司      年度申请拨付中央、省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表》(附件3,下称资金表),并经市、省承保机构审核盖章后报送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承保机构要保证投保单真实性、台账与投保单的一致性。

(2)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保证投保单、台账和资金表之间数据一致,要留存投保单复印件备查。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根据台账审核资金表,保证台账和资金表之间数据一致,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根据资金表填制《 市 年度申请拨付中央、省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汇总表》(附件4、下称汇总表)。

2、平台录入

“辽宁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系统”平台已启用,请市、县两级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承保保险公司及时、准确完成台账和资金表录入工作。

3、申报时间

每年6月30日投保工作结束后,县、市农业农村局要会同同级财政局对承保机构报送的资金表、投保单复印件和台账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由县、市财政局按所承担保费补贴比例向保险机构足额拨付本级保费补贴资金。

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应根据投保单审核台账和资金表,审核通过后于每年7月20日前将台账和资金表报送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县级财政部门出具的保费补贴资金支付凭证或资金拨付承诺函由各县级财政部门于每年8月1日前报市财政部门。逾期报送和拒报所产生的后果由各县(市)区自行承担。

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8月15日前将本地区中央、省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汇总表和资金表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三)下年资金预算申请

财政部门保费补贴资金应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县级农业农村局应结合工作实际,科学谋划下年度养殖业保险工作。在与财政、保险承办机构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制定本地区下年度参保计划,务必做到动物底数清,计划投保数准,财政补贴资金实,参保计划上报快,并切实保证参保计划得到贯彻落实。及时、准确完成保费补贴资金预算表“辽宁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系统”平台录入工作。每年8月20日前,县级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将本地区下年度参保计划和保费补贴资金预算表、申请报告及附表(附件1)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县级财政部门将本地区财政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安排落实承诺函(附件2)报市财政局。

四、完善养殖业保险相关政策

(一)保险合同。能繁母猪、奶牛保险有效期限为1年,育肥猪有效期限为5个月,常年投保。6月30日为当年保险年度截止日期,7月1日后签订的保险合同转入下年度。各承保公司应执行统一、适合辽宁省的养殖业保险合同。合同文本应征求辽宁保监局、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意见后,在中国保监会统一报备。保险合同要签订到户, 保险经办机构须直接收取养殖户负担的保费,禁止用赔偿金或养殖户其他专项补助资金抵交保费。保险合同签订前,保险机构应确认投保牲畜已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实施了免疫,并建立免疫档案。

(二)保险理赔。实行定损理赔公开到户和限期理赔制度。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将理赔资金直接拨付到养殖场(小区)和养殖户,确保保费补贴资金拨付真实准确。属于一般性保险责任案件,保险经办机构应在30日内完成估损和赔付工作。定损后,保险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赔偿金支付给被保险人。一个投保期的理赔案件,必须在本投保期届满前全部结案。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农户进行赔偿,并可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金额。

五、加强养殖业保险工作统筹协调

(一)落实责任。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养殖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养殖业保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农业农村局负责养殖业保险推进、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财政局负责保险费补贴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营口市养殖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已成立(附件6),分管副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养殖业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推进养殖业保险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要参照市级的做法,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养殖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做好本地区养殖业保险工作,确保养殖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推进。

(二)协同推进。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养殖业保险工作,指定有资质的动物防疫机构协助保险机构对参保动物死亡认定或实验室诊断等工作。

(三)主动开展。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养殖业保险的宣传、培训、承保、理赔等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养殖业保险业务流程,做到条款通俗化、参保程序简洁化、业务操作规范化、服务标准化、保险出险查勘快捷化、赔付标准合理化,遵纪守法,严禁骗保,采取切实措施化解道德风险,确保养殖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四)委托协办。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委托市、县农业农村局及局属有关人员、所属乡镇官方兽医和村级动物防疫员协助办理养殖业保险业务。包括开展政策宣传、业务指导、协助养殖户投保等工作,所需费用由保险经办机构据实支付。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市、县农业农村局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按省文件规定的费用比例及协办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支付金额。拨付方式按照属地原则经同级财政局和农业农村局核准后拨付。协办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法合规开展协办业务。养殖业保险协办费主要用于养殖业保险协办机构开展养殖业保险工作,从组织发动到查勘定损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劳务雇工、车辆交通、投保动物无害化处理、专用设备购置、通讯、误餐等,以及用于乡、村帮助开展养殖业保险工作的个人的劳务费用。不得用于弥补部门经费支出,不得乱发津贴、补贴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侵占保险机构应当赔偿投保人的保险金和村动物防疫员的劳务费。

(五)积极配合。基层动物防疫人员在接到被保险人出险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勘验诊断,疑似发生非洲猪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立即按规定程序报告;排除以上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投保动物无害化处理证明》(附件5)送乡镇官方兽医机构,由动物防疫网格责任官方兽医签字确认。保险经办机构应将无害化处理证明作为重要理赔要件,无官方兽医机构出具《投保动物无害化处理证明》的保险理赔案件,保险机构不得赔付。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积极推进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把养殖业保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落到实处。保险机构也要积极参与到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及后期运行工作中,协助农业农村部门,确保投保动物病死后得到有效及时处理。

(六)防疫管理。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好饲养和防疫管理等各项措施,主动预防、控制、化解风险;参保和理赔要诚实守信,弄虚作假骗保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进一步加强各项监管措施

(一)强化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两级要高度重视养殖业保险监督检查工作,成立由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同级保险机构组成的联合检查工作组,明确负责人。研究制定养殖业保险工作监督检查办法,定期开展检查工作,加强对养殖业保险工作的监督指导,保证全过程监管。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要加强政策落实、业务管理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要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滞留、挤占、挪用理赔款,防止发生套取补贴资金行为,切实维护财经纪律和政策严肃性。

(二)建立工作考评机制

在总结完善2019年考核评价工作的基础上,2020年,继续开展对养殖业保险县级经办机构考核工作。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对本区域内承保机构业绩、能力、信誉和效果进行具体考核,制定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考评结果将作为对保险经办机构承保区域管理、调整的主要依据。各县(市)区应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并结合各保险经办机构的服务愿望和服务能力,择优选定下年度本区域养殖业保险经办机构。

(三)做好养殖业保险统计上报工作

1、每月的第一周,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应按照要求,将截至上月末的养殖业保险进度表(包括上年度和本年度),上报至市农业农村局防疫科。

2、每年6月15日前,各承保的保险公司将养殖业保险明细表(附件7),上报至市农业农村局防疫科。

3、务必做到数据统计准确、表格上报及时。

附件:

1.    年度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计划测算表

2.关于确认    年度养殖业保险地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安排落实承诺函

3.    公司    年度申请中央、省拨付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表

4.    市年度申请拨付中央、省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汇总表

5.投保动物无害化处理证明

6.营口市养殖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7.    县(市)区      年度养殖业保险明细表




    分享到:
    ------分隔线----------------------------
    营口站专区
    友情链接